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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庆华与孙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庆华,孙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25号申请人:石庆华,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孙铎,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人石庆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铎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石庆华以其名下的新F×××××丰田小型越野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庆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铎的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石庆华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石庆华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宏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布音吉尔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