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德琴、陈贺、刘爽与王福伍、王旭东、李起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琴,陈贺,刘爽,王福伍,王旭东,李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琴,女,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贺,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爽,女,200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陈贺,自然情况及身份证号码同上。被执行人:王福伍,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起超,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因申请执行人杨德琴、陈贺、刘爽与被执行人王福伍、王旭东、李起超、刘彦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福伍、王旭东各给付三原告赔偿款8000元,被告李起超、刘彦秋各给付三原告赔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德琴、陈贺、刘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0元,由三原告承担800元,由被告王福伍和王旭东承担100元、被告李起超和刘彦秋承担66.50元;剩余966.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三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大华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曹桂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