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冯学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案由:拟稿人:主送:抄送:打字:校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被告人冯学武,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舍路9号2幢405室。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冯学武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76号原煤球厂门口处,以人民币92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江明,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冯学武处缴获毒资人民币92元、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6克、0.07克),从购毒人员李江明处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学武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学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学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3包(海洛因0.18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92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丽欢eecbvhgwzsmfw3cajz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案件唯一码法官助理陈怡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杨婷婷审核:李丽欢撰稿:陈怡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