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鲍莲荷与萨格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莲荷,萨格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莲荷,女,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萨格拉,男,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鲍莲荷申请执行萨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萨格拉在bbbbbbbbbbbbbbbbb为hhhhhhhhhhhhh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萨格拉在bbbbbbbbbbbbb账号为jjjjjjjjjjjjjjj中的存款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hhhhhhhhhhhhhhhhh。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一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