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54号原告周某,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告赵某,女,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周某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原告与被告共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外债,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被告赵某无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11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周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明原件一份,旨在证实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结婚的时间且经政府登记,因原告周某提交的是结婚证明的原件,被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在答辩期内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庭对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予以确认。原告周某当庭陈述称双方无共同语言,其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现双方已经分居,坚决要求离婚,并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外债,因被告未出庭,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外债情况不予审理,原、被告有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双方已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出庭,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外债情况不予审理,原、被告有证据证明财产及外债情况,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国福审判员 田志秋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