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恢00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随成与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随成,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恢00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随成,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王宏,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陈随成与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宏未履行(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00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宏位于枣阳市XXXX室一套房屋。限王宏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