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帮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宇。被告人李帮金,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住该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帮金在澄迈县金江镇美亭信用社门口处,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林某谕,得款人民币100元。双方交易完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帮金处扣押到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100元;从林某谕处扣押到毒品海洛因1包。经澄迈县公安局美亭派出所称量,从林某谕处扣押的1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澄迈县公安局送检的×××-JC-O01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帮金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帮金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帮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本案扣押的1包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澄迈县公安局处理;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澄迈县公安局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烈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明伟书 记 员 李惠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