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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凤朝与王和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朝,王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826号原告:崔凤朝,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芬,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杰,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崔凤朝诉被告王和杰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凤朝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凤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