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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钱玉琼、陈宇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王爱荣,钱玉琼,陈宇昊,钱婧,宋小杰,杨帆,王东,安徽省芜湖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育红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24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爱荣,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钱玉琼,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陈宇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申请人:钱婧,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宋小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杨帆,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王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芜湖市育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陈宇昊、钱婧、宋小杰、杨帆、王东、安徽省芜湖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育红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陈宇昊、钱婧、宋小杰、杨帆、王东、安徽省芜湖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育红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陈宇昊、钱婧、宋小杰、杨帆、王东、安徽省芜湖市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育红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