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敏与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敏,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曲敏,男性,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高峰,男性,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敏与被执行人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高峰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并执行回款24000元,现被执行人高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