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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如杰、陈金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如杰,陈金钦,吴开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张如杰,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孙连,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陈金钦,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吴开樑,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张如杰与被执行人陈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如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吴开樑作为本案被执行人。2016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6)闽010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如杰追加吴开樑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张如杰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闽01执复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闽0103执异22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为此,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如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执行人陈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终结,借款已获清偿为由,请求撤回追加吴开樑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如杰请求撤回追加吴开樑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如杰撤回追加吴开樑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林 锐审判员 谢时中审判员 张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婵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司法解释条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