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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千峰电力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千峰电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聂XX,局长。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千峰电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千峰电力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且一直未盈利,在我院涉案较多,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海环罚[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靳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子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