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戴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杰,戴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6198号原告张志杰,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戴方清,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张志杰与被告戴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戴方清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方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14日,被告戴方清因需向原告张志杰借款10万元,由被告亲笔出具领款凭证一份交原告收执,该笔款项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被告亲笔出具领款凭证一份交原告收执,据原告陈述该笔款项系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被告。上述款项至今尚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方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杰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戴方清负担(被告戴方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佳佳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