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郜胜宽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2191号原告郜胜宽,男,土家族,1968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柳森晓,系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法定代表人王卫,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媛媛,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振宏,系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76号君子广场19-20层。法定代表人周虎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郜胜宽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郜胜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胜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胜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胜宽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人民陪审员 许 楚 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