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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明珍与宋铁剑、李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珍,宋铁剑,李永全,王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248号原告:蒋明珍,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宋铁剑,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李永全,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王垒,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蒋明珍与被告宋铁剑、李永全、王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昌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