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蒋明珍与宋铁剑、李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珍,宋铁剑,李永全,王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248号原告:蒋明珍,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宋铁剑,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李永全,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王垒,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蒋明珍与被告宋铁剑、李永全、王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昌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