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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本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本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63号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峻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凤奕。被告黄本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本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限额718710元查封被告黄本源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本源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限额71871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