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朝明与汪海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明,汪海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23号原告:刘朝明,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汪海悝,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永新县。原告刘朝明与被告汪海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汪海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 康审 判 员 龙 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