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南某某与被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南某某,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15号原告陆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原告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7日。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3日。原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7日。原告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日。委托代理人陆某甲,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被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系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某、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南某某与被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陆某某、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南某某与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商定,由六原告到某某建材砂石料有限公司给被告运输砂石料,运费由某某建材砂石料有限公司支付,如果不付,被告扣货款支付六原告运费。2015年1月30日某某建材砂石料有限公司共欠六原告运费210000元,后经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材砂石料有限公司、陆某某三方协商,由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六原告的运费210000元,并三方签订了转帐协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80000元,剩余运费13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30000元,并支付其他运费33889元,利息18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陆某某、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南某某的运费130000元;其他运费33889元另行主张;陆某某、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南某某同意免去18000元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