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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建文、李希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李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文,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希全,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文与被执行人李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鲁052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文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520元,由被告李希全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牛吉峰、鲍国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拘留、查封、扣押以及实现的债权等情况在本段落一并写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赵 艳审判员 :李 长青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