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洪淮挪用公款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8刑申16号王洪淮: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提出,自己系受单位委托暂时保管网络赌博案件暂扣款,该款不属于公款范畴;将此款50万元转给匡亚明,属于个人使用,不存在营利;主观上无挪用公款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院认为,你利用担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暂存在自己银行卡上的20万元和另一民警银行卡上的30万元网络赌博案的涉案款,借给匡亚明用于交纳土地招标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你以单位名义保管网络赌博案款,该款性质已发生变化,应属公款范畴。你利用担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并主持该队工作之机,将该案款出借给匡亚明用于交纳土地招标保证金,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你与你的辩护人在原审庭审中,均对挪用公款事实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仅请求法庭免于刑事处罚。原审基于你系主动交待挪用公款事实,真诚悔罪,系自首,且挪用时间较短等情节,认定你构成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并无不当。你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