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杜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杜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薛某,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办理位于淮北市杜集区XX路XXX号XX苑X#XXX房屋过户手续,承担过户费,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共同共有的淮北市杜集区XX路XXX号XX苑X#XXX房屋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属申请执行人段某某所有。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以上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