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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都兰县西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利,都兰县西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1967年8月8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大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兰县西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解放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055160-8.法定代表人:马清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新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MA75295XIF(1-1)。法定代表人:谢庆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都兰县西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14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胜利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胜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胜利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党雪仁审 判 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马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