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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福,徐春华,汪光明,方岳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家福,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徐春华,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汪光明,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方岳来,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福、徐春华、汪光明、方岳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太阳岛1幢7层612室,所有权证08138),现因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家福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太阳岛1幢7层612室的查封(所有权证0813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