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彭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613号原告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法定代表人段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女,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璟苑小区项目经理。被告彭大伟,男,40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峰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野代理审判员 赵东锦人民陪审员 吴景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安小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