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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链家房地产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丰民初14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张某2与张某1离婚。二、张某2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张某1补偿款三万元。三、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四、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某2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张某1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张某2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张某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