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蔡金全与王在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全,王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蔡金全,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在强,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金全与被执行人王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在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金全于2017-0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在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蔡金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在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蔡金全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282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桂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