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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刚与王继芳、张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王继芳,张爱丽,王代梅,杨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675号原告:吴刚,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满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继芳,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爱丽,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代梅,女,194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杨茂国,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吴刚与被告王继芳、被告张爱丽、被告王代梅、被告杨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吴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刚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35元,由原告吴刚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