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袁浩天、袁浩洋与袁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浩天,袁浩洋,袁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593号原告:袁浩天,男,200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袁浩洋,男,200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田玲,女,1983年7月17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龙,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袁浩天、袁浩洋与袁龙关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浩天、袁浩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谕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