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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瞿道岗与王忠宇、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道岗,王忠宇,张娟,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瞿道岗,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忠宇,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兴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瞿道岗与王忠宇、张娟、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查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售房款)4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