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73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邹阁村东段。法定代表人:潘锋章,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康金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唐县妇女儿童医院尚未支付的工程款60万元;二、冻结高唐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房票专项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