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成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成付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第1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成付,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7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成付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成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邵成付利用拾得的罂粟种子在自家老宅基地菜园种植罂粟,于2017年3月11日被柳沟镇综治禁毒活动中发现并报警。经民警勘查,查获及铲除毒品原植物506株。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成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邵成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邵成付将拾得的罂粟种子种在自家老宅基地菜园里。2017年3月11日,柳沟镇干部在综治禁毒巡查中发现并报警。经民警现场勘查,查获并铲除毒品原植物506株。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成付于2017年4月19日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柳沟派出所投案,供述了种植罂粟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人周某1、陈某、周某2、王某、赵某、齐某、邵某证言、被告人邵成付供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清点核查笔录、收据、前科查询情况、户籍证明、阜南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成付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506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成付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成付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阜南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成付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颍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