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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贾明生、李琴琴与郭祥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生,李琴琴,郭祥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贾明生,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琴琴,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祥钱,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明生、李琴琴与被执行人郭祥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6224.25元,执行费299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祥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祥钱向申请执行人贾明生、李琴琴履行执行款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在案件执行期间内不能执结,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祥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