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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常春霞与刘溪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霞,刘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常春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溪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常春霞申请执行刘溪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7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张治国审判员  刘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狄原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