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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强强文具批发部、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强强文具批发部,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415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一心,女,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系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燕,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系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强强文具批发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东一区负一楼8排2、4号。经营者:池汉林。被告: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二区8楼。法定代表人:王典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强强文具批发部、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强强文具批发部、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强强文具批发部、成都市宏正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每案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