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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徐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徐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75号原告: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事业法人:孙琦,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光,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徐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3元,减半收取计47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胡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孔佳薇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