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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子尧与吴桂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尧,吴桂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331号原告:吴子尧,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吴桂森,男,满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吴子尧诉被告吴桂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子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子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周付文人民陪审员  汤艳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