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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尚增智与被告赵晓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增智,赵晓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71号原告尚增智,男,1966年2月8日出生。被告赵晓荣,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增智与被告赵晓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增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增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增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