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峰,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5年11月5日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正在服刑,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玲,被告人林峰及其辩护人王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峰与石建国、陈建、周志远(均已判)以及张苏攀(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南洋村金辰花园4号楼3202室以“德州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雇佣官鑫(已判决)负责赌场的记账,林某、何某、井某(均已判)负责赌场的抽头和发牌。被告人林峰在上述参与赌场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伙石某、陈某、周某、王某、官鑫的供述;2、记账单;3、台州银行对账单;4、抓获经过;5、情况说明;6、户籍证明;7、前科材料。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峰目无法纪,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峰归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当庭认罪,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协助,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本罪与被告人前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峰本罪与前罪虽然是基于同一赌场的犯罪事实,但两罪参与赌场的时间不同,在对前罪进行判决时并未发现本罪,前罪已生效的判决并不存在错误,应当依法将本罪作为漏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林峰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磊磊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人民陪审员 王 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怡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