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16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