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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16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