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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毕庆富与祁峰、胡春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庆富,祁峰,胡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毕庆富,男,1972年5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祁峰,男,1974年8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胡春妹,女,1975年6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毕庆富与祁峰、胡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祁峰、胡春妹结欠毕庆富借款60000元,应于2017年1月25前支付15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若有一期未按时支付,毕庆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一并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60元,由祁峰、胡春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信息。5、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胡春妹因另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本院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8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