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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丰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丰超,王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18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广电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执行人郭丰超,男,30岁,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花艳,女,26岁,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丰超、王花艳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17082元,已执行17082元,未执行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