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芳与邓秀伟、卢平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邓秀伟,卢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54号原告:刘芳,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份证号:×××。被告:邓秀伟,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卢平平,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芳与被告邓秀伟、卢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邓秀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双方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硕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