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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传民与李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民,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曹传民,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国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传民与被执行人李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同心讷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机密程度(2017)黑0281执846号领导签发
 
 
 打字:
 
 
 
 
 校对:
 
 
 
 
 拟办
 部门
 
 
 拟稿人:
 
 
 打印份数:3份
 
 
 
 
 核稿人:
 
 
 
 
 送达机关
 
 
 主送:当事人
 
 
 
 
 抄送:
 
 
 
 
 文件标题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传民,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信义村1组。被执行人李国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双发村1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传民与被执行人李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高同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