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淑芳与王作楼、王增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芳,王作楼,王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芳,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王作楼,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王增会,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杨淑芳与王作楼、王增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作楼、王增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淑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杨淑芳与被执行人王作楼、王增会达成和解协议,王增会同意用其所有的房屋(位于曲阳县丽景豪庭小区3号楼1601室的房产一处)做价205468元以抵偿其所欠债务,余款294532元及利息由王增会、王作楼继续偿还,杨淑芳同意王增会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增会所有的位于曲阳县丽景豪庭小区3号楼1601室的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淑芳以抵偿王作楼、王增会所欠借款本金205468元。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淑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杨淑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陈东升审判员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