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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749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敖汉旗新惠镇新城区理想家园三楼,联系方式:133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诉讼代理人冯某,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王某,其他,联系方式:158XX****X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