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初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魏前进与朱守强、王亚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前进,朱守强,王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54号之一原告:魏前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朱守强,男,汉族,高中,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王亚杰,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85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凤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9080XXXX1577)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祥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