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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德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兵,宋木林,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兵,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百席村夏后湾*号。被执行人宋木林,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华容村华容正街**号。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沙窝神塘街。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德兵与被执行人宋木林、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木林、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木林、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宋木林履行了部分义务,余下部分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季松波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