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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艳香、崔书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香,崔书生,刘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香,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崔书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刘凤娟,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李艳香申请执行崔书生、刘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5民初18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艳香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5民初181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