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中富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富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何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富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驻富平县南二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江峰,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文建,男,汉族,农民,住陕西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富物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4701.5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文建下落不明,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3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