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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志黎文滔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文滔,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959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黎文滔,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被执行人:刘志,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黎文滔、刘志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9000元,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0日对本案撤回移送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95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源: